说说“元宇宙”中的知识产权

说说“元宇宙”中的知识产权

基于元宇宙的技术特性与产业生态,其知识产权体系既延续了传统框架的核心要素,又因虚实融合、去中心化等特征衍生出全新形态。
知识产权 2025-10-16

一、元宇宙知识产权的核心逻辑与独特性​

元宇宙作为 “超越现实的虚拟空间”,其知识产权本质是对虚拟世界中创造性成果、技术方案与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,核心逻辑体现在三个维度:​

技术依赖性: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为确权提供基础,VR/AR 的沉浸性拓展了作品形态,人工智能的生成能力则模糊了创作主体边界;​

虚实关联性:虚拟资产交易、跨场景 IP 授权等行为使知识产权效力突破虚拟与现实的物理界限,侵权影响可双向传导;​

权利复合性:单一数字资产常叠加多种权利属性,如虚拟服装可能同时涉及外观设计专利、著作权与商标权。​

这种独特性导致其与传统知识产权的核心差异 —— 从 “静态权利界定” 转向 “动态权益管理”,需解决创作主体模糊、侵权形式隐蔽、跨境监管困难等新问题。​

 

二、元宇宙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​

结合技术应用场景与法律实践,元宇宙知识产权可划分为六大核心类型,覆盖从技术底层到内容生态的全链条:​

(一)著作权:数字内容的核心保护屏障​

元宇宙中的著作权呈现 “多形态、高交互” 特征,核心保护对象包括:​

软件类作品:元宇宙平台代码、VR/AR 应用程序、智能合约脚本等,需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确权,2020 年我国相关登记量已占软件著作权总量的 12%;​

沉浸式内容作品:融合视觉、听觉甚至触觉的虚拟现实作品(如虚拟演唱会、数字博物馆展览),学界建议将其定性为 “新型视听作品” 以适配法律规制;​

用户生成内容(UGC):用户创建的虚拟形象、虚拟建筑、游戏攻略等,区块链时间戳技术可解决其权属溯源难题;​

NFT 数字作品:需明确区分 “作品本身” 与 “通证权益”—— 前者受著作权保护,后者本质为平台技术服务债权,转售行为不适用 “发行权用尽” 原则。​

 

(二)专利权:技术创新的独占性保障​

聚焦元宇宙底层技术与应用方案,专利保护主要集中于三大领域:​

硬件技术专利:VR 头显的光学显示技术、AR 眼镜的空间定位算法、触感设备的力反馈机制等,2020 年我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 37%;​

软件方法专利: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优化、数字孪生的建模技术、人工智能的内容生成算法等;​

虚拟物品工艺专利:虚拟装备的制造逻辑、虚拟建筑的结构设计、虚拟植物的生长模拟系统等 “虚拟工艺”,可纳入发明专利保护范畴。​

 

(三)商标权:虚拟商业的标识性权利​

随着元宇宙虚拟经济兴起,商标权的应用场景从现实延伸至虚拟空间:​

虚拟商品 / 服务商标:如游戏平台的虚拟道具品牌、元宇宙商城的服务标识,2020 年我国 VR/AR 领域商标申请量突破 10 万件;​

虚拟形象商标:企业或个人的数字分身(Avatar)形象、虚拟代言人等,需通过多类注册防范跨场景侵权;​

跨域延伸商标:现实品牌在元宇宙中使用的衍生标识,如奢侈品品牌的虚拟服装商标,需解决虚实场景的权利一致性问题。​

 

(四)商业秘密:平台运营的核心资产​

元宇宙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聚焦于 “技术与数据双核心”:​

技术秘密:未公开的平台架构方案、加密算法参数、VR 内容渲染技术等;​

经营秘密:用户行为数据画像、虚拟资产交易数据、平台盈利模式设计等,需通过访问权限管控与保密协议双重保护。​

 

(五)植物新品种权:虚拟生态的特殊权利​

针对元宇宙中人工设计的虚拟植物,形成了传统知识产权的特殊延伸:​

保护对象为具有新颖性、特异性的虚拟植物品种,如游戏中可培育的虚拟花卉、元宇宙城市的景观植物;​

需通过形态特征描述与代码备案实现确权,我国已有 1.4 万件植物新品种授权为该领域提供参照。​

 

(六)数据权益:元宇宙运行的基础资源权利​

虽未完全纳入传统知识产权体系,但数据权益已成为元宇宙知识产权的重要补充:​

包括数据采集权、使用权与收益权,如用户数字身份数据、虚拟场景交互数据;​

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技术为数据权益分割提供可能,智能合约可实现收益自动分配。​

 

三、元宇宙知识产权的实践挑战与应对​

当前该领域仍面临三大核心困境:一是虚拟现实作品定性模糊,二是 AI 生成内容权属争议,三是跨境侵权执法困难。对此可通过三方面突破:​

法律层面:明确虚拟现实作品为 “视听作品”,将文本与数据挖掘纳入合理使用范畴;​

技术层面:利用区块链实现 “创作即确权”,通过数字指纹技术追踪作品传播路径;​

行业层面:建立元宇宙知识产权联盟,推动跨平台权利互认与侵权快速响应机制。

 

上述类型共同构成了元宇宙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,但随着技术演进,还可能涌现如 “虚拟土地使用权”“数字身份权” 等新型权利形态。